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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 教学研究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 来源:行政法学院
  • 发布者:行政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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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教学研究实践基地是学院基本办学条件之一。教学研究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质量,对高素质人才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校外教学研究实践基地在实践教学程中的作用,规范校外教学研究实践基地的管理,促进校外教学研究实践基地的建设,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教学研究实践基地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学院确认与之建立合作关系、承担学院相关实践教学任务的校外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校外教学研究实践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

1.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第一的原则。具有良好的信用和育人境,体现专业对口的特征。

2.坚持特色引领、素质教育的原则。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助于本专业特色打造,有利于学生全面素质培养,使学生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以及身心素质方面得到提高与完善。

3.坚持产教融合、科教融合的原则。能够面向学生实习实践、创新创业和师资培训的需要,提供适合的实践岗位和双方开展课程建设、教材编制、研究合作和应用推广等合作的条件。

4.坚持互惠互利、共建双赢的原则。具有合作的强烈紧密性与积极性需求,能够整合双方资源开展基地建设,共同完成教学研究任务,共享人才培养成果和师资技术力量。

第四条 校外教学研究实践基地建设的基本条件

1.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明确,符合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育人导向,符合学院公法学科特点和时代特色,符合学院专业建设需要。

2.能满足相关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主要实践环节的教学要求。

3.有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热爱高校教育教学事业的专业人士担任指导教师,有专人负责基地的教学运行和日常管理。

4.具备学生开展教学实践活动所需的训练项目、场地、设备和劳动保护、卫生安全、基本生活等方面的条件。

5.能够常年接受一定数量的学生按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规范开展教学实践活动。

6.具有安全教育、教学日志、学生考勤、课程考核、教学评价等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并落实到位。

第五条 校外教学研究实践基地认定的程序

1.考察论证。学院依据专业建设的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拟建基地,在完成实地考察后,学院组织专家对设置基地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可与其进一步协商并达成建设共识。

2.签订协议。学院与拟建地签署基地共建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布。协议书至少一式三份,学院持二份。

3.基地挂牌。根据教学需要和双方意愿确定,校外教学研究实践基地可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教学研究实践基地标牌,标牌由学院统一制作。

第六条 校外教学研究实践基地建设的组织与管理

1.校外教学研究实践基地建设在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进行。

2.校外教学研究实践基地负责制定本基地中长期建设与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各项规章制度等,落实专人负责基地的教学安排、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等。

3.教务办为校外教学研究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的职能科室,具体承担基地运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监控、评估、信息收集、文档整理等工作。

第七条 学院每年进行教学研究实践基地评估工作,进行示范教学研究实践基地的认定,条件如下:

1.接收实习生数量较多。基地与学院已签订教学研究实践基地协议,且能够接收较大数量的学生进行实习。

2.育人特色鲜明。基地能够为学生安排与专业相对口的工作,教学效果良好。

3.条件达标。基地规模、办公环境等条件能基本满足学校实习大纲的要求;安排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专人指导学生的专业实习;实习基地安全有保障,无危险隐患。

4.管理规范。基地有完整的实习指导计划,学生实习档案保存完整;制定详细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职业素养训练,学生实习管理规范,按照职业活动环境的实际要求来规范学生的行为准则。

5.质量保障。基地制定针对实习生的实习质量保障体系。

学院对建设成效不大、不能保教学质量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

第八 校外教学研究实践基地实务导师的聘任

学院根据基地实践教学安排与实际需要,依据学校与学院相关规定,定期组织校外教学研究实践基地实务导师的聘任工作。

第九 基地建设协议的续签、变更、撤销与解除

1.校外教学研究实践基地建设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4年;对协议到期的校外教学研究实践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2.当校外教学研究实践基地合作单位出现变更、合并重组等情况,需重新签订协议。

3.学院对校外教学研究实践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或因人员变化较大而不能继续承担实习任务的,予以撤销;对连续三年未能承担实习任务的,视为自动解除协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