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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推免生综合素质测评加分细则(试行)

  • 来源:行政法学院
  • 发布者:行政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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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推免生综合素质测评加分工作,保证推免生质量,根据《西北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察学生在校前三年的整体表现,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成绩作出评定。

第三条  学院组建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综合素质测评加分工作。

遴选工作小组由院长、书记担任组长。

成员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学副院长、科研副院长、教师代表、教务秘书、推免年级辅导员、学生代表构成。

第四条  综合素质成绩满分为15分。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定项目分为德育、科研与创新、文体。

第六条  德育分上限为6分。计算标准如下:

1.获奖加分在校期间在党团活动、社会实践、心理健康、征文比赛、三好评优、奖学金评选、五四评优等各类活动中表现突出并获表彰,可按国家、省部、副省部、副厅级、级分别31.81.6分、1.21分、0.8分。

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每次最高计3分,其中第一等次3分,第二等次2.6分,第三等次1.2分,第四等次0.8分;

获得省部级奖励的,每次最高计1.8分,其中第一等次1.8分,第二等次1.4分,第三等次1分,第四等次0.6分;

获得副省部级奖励的,每次最高计1.6分,其中第一等次1.6分,第二等次1.2分,第三等次0.8分,第四等次0.4分;

获得厅校级奖励的,每次最高计1.2分,其中第一等次1.2分,第二等次0.8分,第三等次0.4分,第四等次0.2分;

获得副厅校级奖励的,每次最高计1分,其中第一等次1分,第二等次0.6分,第三等次0.2分,第四等次0.1分;

获得处院级奖励的,每次最高计0.8分,其中第一等次0.8分,第二等次0.2分,第三等次0.1分,第四等次0.05分。

注:(1)上述德育竞赛中,同一赛事多层次获奖的,取最高分,不重复计算;(2)国家奖学金参照国家级标准奖励,励志奖学金与社会奖学金参照副厅级标准奖励;(3)团队获奖的,如优秀基层党组织、优秀社会实践队、优秀班级、优秀团支部等。总人数在4人以下的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100%4人及以上的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50%。

2.学团工作加分:

担任校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校学生艺术团团长、副团长,2分;

担任校院学生会部长,1.5分,副部长,1分;

担任校社团负责人,1分;

担任各班班长、团总支书记、学习委员,1.5分,其他班委成员,0.5分。

注:(1)以上学生干部兼任多个职务者,列出全部任职项目,但只按最高加分计分一次;(2按前三年所担任的职务计分,不累计;(3)担任职务期间担任职务未满一年或者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不计分。

3.编辑工作加分

担任在校院备案的学生学术刊物主编副主编,1分;

担任在校院备案的学生学术刊物编辑(含责任编辑、编辑、见习编辑),0.5分。

4.志愿服务加分

根据教育部20153月印发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在大学学段实行学生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学校根据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自大学学段以来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300、600、1000、1500小时的,分别认定为一至五星志愿者。结合学院情况,在大学学段,校内外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0.3分,累计达到300小时的0.6分,累计达到600小时的0.9分,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1.2分,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1.5分。

校外志愿服务时长以中国志愿服务网认证的工时为准,无法在中国志愿服务网进行认证的志愿服务需提供有关单位证明及相关材料,并交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审核认定;校内志愿服务时长认定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并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审核认定。

5.法律援助加分

在校内外法律援助社团或者机构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基础分0.5分;如参与值班或者咨询事项,每次/件0.1分,最高不超过1.5分;参与案件承办且生效法律文书能够证明,每件0.5分,最高不得超过1.5分。本项最高计2分。

法律援助需提供有关社团或者机构出具的证明及相关材料,并交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审核认定。

6.参军入伍服兵役

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二年,2分

满一年未满二年,但确因身体健康等合法原因无法继续服役的,1.5分。

未满一年的,但确因身体健康等合法原因无法继续服役的,0.5分。

7.国际组织实习分

在校期间前往国际组织参与实习,时长超个月,1分;时长一个月及以下的,0.5分

国际组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组织人才信息服务网公布的国际组织列表为准。

本条初步审核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推免生所在年级的辅导员共同完成,审核过程不能确定的事项,需提交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商议。

第七条  科研与创新分上限为6分。计算标准如下:

1.发表专业相关学术研究论文

南大核心:6分/篇

北大核心:4分/篇

普通刊物:1分/篇

学校(含外校)认可的学生自办期刊:1分/篇,累计总分不超过2分。

论文集论文:0.5分/篇,累计总分不超过1分。

报纸:《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发文:6分/篇;中央国家机关主办的报纸发文:4分/篇;省部级国家机关主办的报纸发文:3分/篇;其他国家机关主办的报纸发文:1分/篇

注:(1)上述文章均应为独立撰写,但指导教师指导、挂名的例外;(2)所有论文应提交查重报告;(3)对于在特定期刊发表的论文,不予认可。特定期刊的范围主要参考发表时有效的《华东政法大学期刊负面清单目录》综合认定,考虑因素有刊物每期发文数量是否在50篇及以上同一种刊物是否存在版本较多的状况(如学术版、普及版、大众版等)同一种刊物是否存在版次众多的状况(如周刊、旬刊、半月刊等)、刊物是否属于学术界公认或媒体公开曝光披露的不规范、质量低劣的刊物等;(4)报纸论文不能少于2000字,其他论文不能少于3000字;(5)除学生刊物外,报纸期刊均应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号”,论文集应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号);(6)学术论文不包括增刊论文和用稿通知;(7)核心刊物的认定以发表时有效的目录为标准;(8)学术研究论文不包括新闻报道、文艺作品、人物访谈。

2.参与的科研项目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并结项,负责人4分,参与人2分;

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并结项,负责人3分,参与人1.5分;

厅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并结项,负责人2分,参与人1分;

获得处院级科研立项并结项,负责人1分,参与人0.5分。

参与教师的各种纵向课题且排名前五名的:

国家级项目立项并结项,2分;

省部级项目立项并结项,1.5分;

副省部级项目立项并结项,1.2分;

厅校级项目立项并结项,1分

副厅校级项目立项并结项,0.8分;

处院级科研立项并结项,0.5分。

以上项目,如果未结项的,减半计算分数。

3.以学校或者学院名义参加的专业学术竞赛

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每次最高计6分,其中第一等次6分,第二等次5分,第三等次4分,第四等次3分;

获得省部级奖励的,每次最高计3分,其中第一等次3分,第二等次2.4分,第三等次1.6分,第四等次1分;

获得副省部级奖励的,每次最高计2.6分,其中第一等次2.6分,第二等次2分,第三等次1.2分,第四等次0.6分;

获得厅校级奖励的,每次最高计2分,其中第一等次2分,第二等次1.4分,第三等次1分,第四等次0.4分;

获得副厅校级奖励的,每次最高计1.6分,其中第一等次1.6分,第二等次1分,第三等次0.6分,第四等次0.2分。

获得处院级奖励的,每次最高计1.4分,其中第一等次1.4分,第二等次0.8分,第三等次0.4分,第四等次0.1分。

上述学术竞赛中,同一赛事多层次获奖,取最高分,不重复计算。

4.以学校或者学院名义参加的专业学术论文、征文活动获奖

获得国家级论文、征文奖励:每篇最高计5分,其中第一等次5分,第二等次4分,第三等次3分,第四等次2分;

获得省部级论文、征文奖励:每篇最高计4分,其中第一等次4分,第二等次3分,第三等次2分,第四等次1分;

获得副省部级论文、征文奖励:每篇最高计3分,其中第一等次3分,第二等次2分,第三等次1分,第四等次0.5分;

获得厅校级论文、征文奖励:每篇最高计1分,其中第一等次1分,第二等次0.8分,第三等次0.5分,第四等次0.3分;

获得副厅校级论文、征文奖励:每篇最高计0.8分,其中第一等次0.8分,第二等次0.6分,第三等次0.3分,第四等次0.1分;

获得处院级论文、征文奖励:每篇最高计0.5分,其中第一等次0.5分,第二等次0.3分,第三等次0.2分,第四等次0.1分。

前述以学校或者学院名义参加的专业学术论文、征文活动中,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本条初步审核工作由主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与学科秘书共同完成,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以公开答辩、专家组评审等方法对其进行审定。

第八条 文体分上限为3分。计算标准如下:

获得国家级竞赛、活动奖励的:每次最高计3分,其中第一等次3分,第二等次2分,第三等次1.8分,第四等次1.2分;

获得省部级竞赛、活动奖励的:每次最高计2分,其中第一等次2分,第二等次1.8分,第三等次0.9分,第四等次0.6分;

获得副省部级竞赛、活动奖励的:每次最高计1.8分,其中第一等次1.8分,第二等次1.4分,第三等次0.8分,第四等次0.5分;

获得厅校级竞赛、活动奖励的:每次最高计1.4分,其中第一等次1.4分,第二等次1分,第三等次0.6分,第四等次0.3分;

获得院处级竞赛、活动奖励的:每次最高计1.2分,其中第一等次1.2分,第二等次0.8分,第三等次0.4分,第四等次0.1分;

注:(1)本条竞赛、活动包括但是不限于运动会竞技项目、啦啦操比赛、文化艺术节、篮球联赛、足球联赛、羽毛球联赛、文艺晚会、辩论赛等;(2)团队获奖的,团队成员4人及以下的,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100%5-20人的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80%20人以上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60%。

本条初步审核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推免生所在年级的辅导员共同完成,审核过程不能确定的事项,需提交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审定。

第九条  获奖证书、创新项目、学术文章等均应提交能够证明真实情况的原件,否则不予加分。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其录取资格和学籍,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涉及到奖励、竞赛等级别的判断,参照《2022年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项目列表》,未进入列表的,以加盖的国家机关、高等学校、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印章作出级别认定。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执行过程出现重大争议,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集体商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0级开展推免工作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