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8日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第27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规范教学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学籍变更、学习纪律、课程考核、毕业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 修业年限
第四条 我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第二学士学位及专升本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
第五条 根据学分制管理要求,学生可提前一年或者最多延长两年毕业。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后方为有效。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及健康等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各学院通过查阅学生档案等进行。复查有疑问的由学校招生办公室予以核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两周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后方可参加选课、上课和课程考核。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按学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各项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原则上必修课采用考试方式考核,选修课采用考查方式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经过选课程序选修的所有课程的考核。未经选课程序而自行修读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擅自参加的其成绩无效。
第十三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要求和组织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体育课程的考核成绩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毕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应当参加考核。考核不合格应当重作。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期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一学年以上的课程应当参加每学期的考核,每学期考核按一门课程记载成绩和计算学分。学生不参加课程考核或考核不及格,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违纪者,考核成绩要相应扣分或降档,并注明“违纪”字样。
第十五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情况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必修课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课程总成绩的30%,选修课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课程总成绩的50%。
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总评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
在成绩分析中,课程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按规定申请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可参加下一学期初进行的补(缓)考。
必修课旷考、考试作弊和补(缓)考成绩不及格累计在四门次以下者,可参加毕业前补考;超过四门次的,不得参加毕业前补考,应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或结业。
补(缓)考成绩均按卷面成绩记载,不计平时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因不能参加选修课程考核而申请缓考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但不计入课程不及格总学分。
学生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补(缓)考,其不能取得的学分可在以后学期另行选课,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即可;原成绩记录可于毕业时予以取消。
第二十条 对学业特别优秀的学生,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学分。具体奖励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的考核成绩采用绩点评价方法,即每门课及全部课程的考核成绩折算为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以此作为评价学生学业水平及能否获得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可向本人所在学院申请转专业,经原专业及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除前款规定的因病申请转专业的情形外,为尊重学生个性发展,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允许学习成绩优异的一年级学生结合自己的学习特点、专业兴趣、职业规划等因素申请转到其他专业学习。公安类、艺术类专业与其他专业类别相互之间不得转专业,专业内不同专业方向之间不得转方向。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学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申请转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学生转学,应经两校同意后,由我校报陕西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陕西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陕西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二)学生申请转学,应在每年6月份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因正当理由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学生申请转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附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应在接到《休学证明》后一周内办完相关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
(二)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一年复学的,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没有招生的,转入其它相近专业学习。休学前已经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四)学生休学一学期复学的,经本人同意,可编入原年级学习,也可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休学前已经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第七章 学业警示、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业警示及其适用
“学业警示”是对学生因一个学期的学习成绩较差而对其学习能力给予的通报性质的学籍处理决定。
“学业警示”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在读期间,一个学期的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学分达10学分以上(含10学分),学校对其给予学业警示。
第三十四条 留级及其适用
“留级”是对学生因一个学年的学习成绩过差而对其给予的留入下一年级修读的学籍处理决定。
“留级”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在读期间,一个学年的考试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18学分以上(含18学分;该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经补考及格后不计入),应当留级。
学生一经确定留级,即不再参加当学年度第二学期的补(缓)考。
学生留级后,随下一年级学习。原不及格课程考核合格后,其不及格记录予以取消。其他重新修读的必修课程,其考核成绩按较高成绩记录。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根据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留级而拒绝留级的;
(二)已经两次留级,第三次达到留级条件的;
(三)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申请经审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各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7天,即视为送交。
(二)退学学生在收到《退学决定书》后,应当在一周内办理完相关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因退学或其它原因肄业离校的学生,教务处和所在学院应将其成绩单、学生登记卡及学年操行评语等材料送交学生处归入本人档案;
(四)经诊断为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三十七条 凡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有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均达到60分或者合格以上,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其他各项毕业要求,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拟提前毕业的学生,本人应当在三年级的第一学期11月底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学生申请提前毕业时,其之前所学的所有课程必须均已考核合格。
留级学生申请提前毕业,其第一学年的不及格课程,经学院审查批准后,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前补考。
凡获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四年的基本修业年限内,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应当结业,但可申请延长不超过两年的修业年限。
每次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时间为一学期或一学年。延长修业年限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其学籍列入下一年级。
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参加一次课程补考。补考合格后,由学生本人申请,原所在学院审查,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后一年内课程补考仍不及格、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补考或一年内不来申领毕业证书者,学校不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各学院对毕业生学习成绩及思想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申诉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1998学年第一学期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