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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教学教师工作规范

  •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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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教学教师工作规范

2013118日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第27次会议修订)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高素质人才,教学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线。为了贯彻和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明确教师在本科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职责,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使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本科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基础。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起主导作用,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人才的使命。教师教学工作的核心任务是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条 教师应当严于律已,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心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和帮助学生全面发展,重视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第三条 教师应当认真学习高等教育理论,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开展教学研究。

第四条 教师应当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及教育技术手段,注重实践,勇于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第五条 教师应当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按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并有义务完成学校布置的教学(包括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命题、监考、指导论文写作和专业学习、参与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必须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

第六条 学校建立研究生助教制度,聘请优秀硕士研究生协助任课教师完成相关的教学辅助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课堂教学

第七条 教师开课条件

1、对所开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经过实际锻炼,具有独立承担该课程教学任务的能力。

2、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基本教学内容,并写出一学期课程讲稿的三分之二以上。

3、通过所在学院(部)组织的试讲,并经过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 备课

1、认真研究教学计划,明确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相关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内容的衔接关系。

2、研究所开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钢,熟悉本课程的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编写出该课程的教学方案。

教学方案作为教学实施的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幻灯、录相及多媒体等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布置。

3、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学内容的内在逻辑关系、结构关系。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念、概念,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资料,努力实现教学内容的前沿性、科学性和系统性。

4、编制课程教学进度计划,合理安排课堂讲授与实验、实践教学环节的衔接与学时分配。

5、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充分运用投影、幻灯、录音、录像及现代多媒体技术手段,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必修课使用多媒体教学的课时应达到1/5课时以上。

第九条 课堂讲授

1、教师在课堂上要仪容端庄,服装整洁;使用普通话授课,语言表达要清晰、准确,板书规范美观。

2、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授课,不得随意变动。

3、根据本课程在教学计划课程体系中的作用及地位,科学把握讲授内容的深度和广度、贯彻少而精、因材施教原则。把握教学内容中的重点、难点、疑点,理论联系实际,既要重视知识的传授,更要重视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4、在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可结合学科内容适当介绍不同的学术观点以拓宽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学术探索精神。

5、积极改革教学方法,重视课堂讲授艺术,努力增强授课的吸引力与感染力,启发学生思维,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和学习能力的培养。

6、经常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收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及时改进讲授方法,调整授课进度,做到教学相长。

7、教师应按照教学要求布置课外作业(文科课程每学期作业一般不应少于2次,理科课程每学期作业一般不应少于4次);教师应当指定一定的自学章节和必读书目,这些自学内容也应纳入考试或考查范围。

8、教师有责任维持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要采用抽查点名等方式,经常了解学生的到课情况,确保较高的学生到课率。

第十条 课堂讨论

1、课堂讨论应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事行拟好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

2、教师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把握好讨论的方向和主体,积极引导,活跃思维,加深学生对所学课程内容的理解。

3、注意培养学生的思维、论辩能力和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

4、讨论结束后应做好小结。

第三章 辅导答疑及批改作业

第十一条 辅导答疑

1、任课教师要做好辅导答疑工作安排,一般可采取个别和集体辅导相结合的方式,也可采取网上辅导答疑。

2、辅导答疑要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启发学生思考,改进学习方法,并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较差、学习方法不当、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予重点辅导帮助。

3、基础课教师每学期应当安排不少于三次的课外辅导。辅导时间和地点应当固定,并向学生公布。

第十二条 批改作业

1、根据教学要求,每门课程应布置作业(含思考题、讨论题),并明确作业的内容、次数及交作业的时间。

2、要按时批改作业。批改作业应仔细认真,指出作业的优点与错误之处。要严格要求学生认真独立完成作业,对不能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批评教育;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

3、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应当作书面记录。

4、对迟交作业的学生要酌情扣分,对缺交和抄袭作业的学生应及时批评教育,并扣除其相应的平时成绩。

第四章 实验与实践教学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

1、要严格按课程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2、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包括理论讲述和预备实验。

3、学生实验操作前,教师要简明、扼要地讲清实验的目的、内容、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在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对学生实验情况进行观察,随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操作,指导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指导学生根据观察、测量、记载、处理实验数据及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要注意培养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要求是工作作风。

4、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作实验动手能力的培养,要积极开设一些综合型、设计型和开放型的实验。

5、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的质量以及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不单独设实验课的,应按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十四条 课程实践教学

1、课堂实践教学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模拟操作、教学观摩、课堂辩论和课堂演讲等。

2、要根据课程特点来确定课堂实践教学的内容和形式。理论性课程的课堂实践教学时数不应少于课程总学时的10%;应用性课程的课堂实践教学时数不应少于课程总学时的15%

3、课堂实践教学应列入课程教学进度计划。任课教师要结合课程教学内容,精心选择教学方式,认真安排实施步骤。

第十五条 专业实习

1、实习指导教师应切实执行《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教学计划和专业实习大纲的要求,编制学习指导计划,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实习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专业实习应以学生独立操作为主,指导教师示范讲解为辅。要严格执行实习大纲,严格管理。同时,要关心学生的生活,注意安全。

3、实习结束后,学生个人和实习指导教师都要认真进行书面总结,并做好交流工作。指导教师应会同实习单位做好学生的鉴定,并按《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评定每个学生的实习成绩。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

1、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指导工作应由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担任。

2、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选题要立足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尽可能结合指导教师所承担的科研课题,适当兼顾学生的实际能力和兴趣爱好,以保证学生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3、指导教师要在论文选题、文献阅读、实验设计、观察记载、数据处理、资料整理、论文撰写诸方面,切实加以指导,通过定期检查、质疑、答疑等方式,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进程。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学生科学态度和严谨治学作风的培养,杜绝抄袭、代做等不良现象。

4、学生完成初稿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完成后,要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对所指导的论文写出评语和评定成绩。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

1、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每门课程和教学环节(包括军训、劳动、实验、毕业实习或设计、论文写作和社会实践等)都应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任课教师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命题、打印、校对、试卷保密、巡考、评分及试卷分析等工作。

2、命题要涵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应重点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的引导作用。命题时应当注意试卷题型、题量、难易度、覆盖面等指标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

3、复习备考期间,教师不得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对于学生带有揣摩试题内容性质的提问应拒绝回答,尤其不得泄露考题,不得在考试中给学生以任何暗示。

4、任课教师应当承担监考任务,并严格遵守《西北政法大学监考守则》的有关规定。

5、教师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做到准确、公正、科学。教师要对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负责,不得随意加分、扣分或送人情分。

6、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缓考、补考为考试结束后三日内)完成评卷和成绩网上登录工作,并将《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连同学生试卷报送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另两份分别报送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考务科。

7、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命题质量和学生成绩分布状态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章 教学法研究

第十八条 开展教学法研究是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研究工作要紧密结合学校教学改革实际,重视研究教学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注重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力的培养,重视学生个性发展,注重因材施教。教师要积极参加教学法研究活动,要提高对教学法研究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安排时间学习教育基本理论,钻研教材教法,总结交流教学经验,全面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九条 教学法研究包括教学思想、观念的研讨、课程内容与体系的改革、教材研究教学方法探讨、疑难问题分析、设备仪器功能开发与利用、新教具研制、学生学习状况等方面。通过这些活动,达到更新教育思想,提高教师素质和质量的目的。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教师,必须至少参与一项教学法研究或发表一篇教学改革论文。

第七章 教学评价与奖励

第二十条 教师教学工作评价

1、教学评价是检查教学效果、反馈教学信息、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每位教师的课堂教学工作都应当接受教学评估。

2、教学评价主要包括专家、同行听课、学生评教、教学观摩与展示、教学竞赛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凡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教学认真,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良好,学年教学工作量饱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院(部)推荐,学校本科科学指导委员会评议,学校批准后,可授予优秀教学奖或者优秀教学成果奖;

1、在理念教学、实践教学、教材建设、教学研究和教书育人等方面努力探索,勇于创新创,并取得一定成效;

2、负责或主要参加校级以上精品课程建设项目或重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学校验收合格或通过鉴定;

3、在校级以上教学竞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一等奖;

4、在校级教学质量评估中成绩突出;

5、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各类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

对获得优秀教学奖或教学成果奖的教师,学校在年终考核、岗位津贴晋档和职务(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第八章 教学纪律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当遵守下列教学纪律:

1、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它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及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有违背社会公德的言行。

2、坚守教学岗位,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自行找人代课。确因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要按照学校规定程序事先申请批准。

3、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在课堂上不得吸烟,必须关闭通讯设备。

第二十三条 教学质量和教学纪律遵守情况是教师职称评定、岗位津贴定级晋档和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学校实行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教学纪律,在教学、实验、实习、考试等过程中酿成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学校要根据《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2004-2005学年第一学期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