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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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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和教学管理行为,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据《西北政法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和《西北政法大学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科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由于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故意或过失,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属于教学事故。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三类:教育教学事故、教学管理事故、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

教学事故分三个等级:重大教学事故(A级);严重教学事故(B级);一般教学事故(C级)。

教学事故的具体类别和级别参照《西北政法大学教学事故类别与级别一览表》。

第四条 从事教学、教学管理工作,对教学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应按照行为性质与情节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学校对于教学事故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和职称评定资格、扣发岗位津贴以及行政处分等处罚措施。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向教务处或责任人所属单位报告。责任人所属单位查证落实后按一事一表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报教务处,一份存留。

第七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属单位负责认定;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属单位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教学校长审定。

第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者教学检查人员对已经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的,其行为按照隐瞒不报的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学校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要给予通报批评。一般教学事故在本部门或本单位内通报批评;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一般教学事故,学校扣发责任人当年岗位津贴的10%;严重教学事故,学校扣发责任人当年岗位津贴的20%;重大教学事故,学校扣发责任人当年岗位津贴的30%

重大和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进行的各类评优和职称评审。

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学校可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等行政处分。

第十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通报批评,根据事故级别分别由责任人所属单位和教务处执行。扣发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岗位津贴,由人事处根据事故等级核定扣发数额,财务处执行。

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教务处负责核实事故事实并提供相关资料,人事处根据情节拟定处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责任人能够充分认识错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减轻或者避免事故损失,责任人所属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理一般教学事故,或提出酌情从轻处理重大或严重教学事故的意见。

酌情从轻处理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的意见,经教务处和人事处共同审核后,报主管教学校长审定。

第十二条 处理完毕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记录表》,由教务处复印四份,其中三份分别由责任人所属单位、人事处和教务处存档备案,一份由责任人所属单位送交责任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记录表》无法送交责任人本人的,公告三日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对教学事故的所有处理决定,应在《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记录表》送交责任人本人十日后正式执行。

第四章 复议程序

第十四条 事故责任人对事故认定或处理有异议,应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记录表》后十日内,向本人所属单位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 学校、各学院及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均应设立本科教学事故认定或处理复议机构。

学校在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立教学事故复议工作组,组长由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教务处处长、人事处处长、事故责任人所属学院院长和一名其他委员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各学院的教学事故复议工作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其他成员应包括教学副院长、责任人所属教研室主任、工会委员及一名教师代表。

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事故复议工作组,由处长担任组长,其他成员应包括副处长、责任人所属科室负责人、工会委员。

第十六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复议由责任人所属单位组织进行;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的复议申请由责任人所属单位送交教务处,由学校教学事故复议工作组组织复议。

第十七条 除行政处分外,各级教学事故的复议工作原则上均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一周内完成。

经教学事故复议机构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对行政处分的复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2007学年第一学期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