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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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精神,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科研人员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奖励科研创新成果,不断提高我校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科研资政和科研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科研成果须以西北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合作成果由主编或第一作者进行登记;第一作者非本校的成果不予登记奖励。
第三条我校在岗教职工岗位考核合格后的科研成果奖励,适用本办法。
我校聘任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离退休教职工发表的科研成果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奖励的学术论文,在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应不低于3000字,在报纸上公开发表的应不低于2000字。
第五条省部级以上的规划统编教材,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成果奖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科研成果的奖励经费全校统筹,在科研处年度部门预算列支,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科研成果实行登记奖励,同一成果符合不同奖励标准的,按最高额奖励,不重复计算。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本办法不适用技术发明、艺术创作和文学作品成果。
第二章 科研成果的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科研成果奖励分A、B、C、D四个等次。
第十条 A类成果的奖励标准:50000元。A类成果包括:
(一)在《中国科学》(任一专业版)杂志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在《中国社会科学》(含英文版)杂志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B类成果的奖励标准:30000元。B类成果包括:
(一)在我校确定的《中文权威学术刊物目录》收录的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三)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创建的科学引文索引期刊源(简称SCI)以及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源(简称SSC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四)获得中央领导批示并被采纳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和调研报告。
第十二条 C类成果的奖励标准为: 10000元。C类成果包括:
1.在我校确定的《专业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2.EI核心版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获得省部级领导批示并被采纳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和调研报告;
4.《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发表的学术论文;
5.省部级以上的规划统编教材。
第十三条 D类科研成果分为D1、D2两类,对应的奖励标准为D1类:2000元;D2类:500元。
(一)D1类成果包括:
1.被人大复印资料专题全文转载或被《新华文摘》摘编学术观点或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转摘的学术论文,符合本条规定的科研成果实行累积奖励;
2.学术专著、译著;
3.未被我校确定为中文权威期刊、专业核心期刊的其他南京大学CSSCI 来源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4.CSSCI来源集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5.CSCD来源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6.在《中国司法鉴定》《证据科学》《中国刑事警察》《法医学杂志》等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D2类成果包括:
1.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被ISSHP(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
3.在国外(境外)正式公开学术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4.在《中国社会科学报》《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发表的学术论文;
5.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摘编学术观点的学术论文,符合本条规定的科研成果实行累积奖励。
第三章 科研成果的登记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年度科研成果登记奖励工作于每年12月10日启动。
第十五条各教学单位、教辅单位受理本单位教职工发表的科研成果;科研处学术交流成果管理科受理党群部门、行政机关和附属部门的教职工发表的科研成果。
第十六条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对成果所有人持有的成果原件进行核对,按成果等级分别登记,填报《西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登记表》,于每年12月20日之前报科研处学术交流成果管理科。
各部门登记成果时应收取成果原件一份,存放所在部门资料室,并建立专柜进行展示。
第十七条各部门办理成果登记手续后,科研处学术交流成果管理科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审核、复查。科研处通过《科研简报》的形式,发布全校登记奖励的科研成果目录。
第十八条科研处学术交流成果管理科对各部门上报的成果汇总后统一造表,经科研处处长签字,报请主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和学校总会计师审批后,送财务处核发奖金。
奖金按《个人所得税法》由财务处代扣代缴所得税。
第十九条科研成果应当在成果发表当年进行登记,上一年度由于作者以外的原因而未予奖励的,在下一年度予以补发。
第四章 获奖科研成果的配套奖励
第二十条获得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和教学研究成果奖、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项的成果,学校按照授奖部门奖金1:1比例进行配套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引用的各项期刊目录均以论文发表当年发布单位公布的期刊目录为准,科研处按照期刊目录更新版本为标准确定并发布我校《中文权威期刊目录》《专业核心期刊目录》。
第二十二条科研成果在奖励范围和等级划分等产生争议时,由科研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认定。
第二十三条对于科研业绩突出的教职工,学校每三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