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学术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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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科研组织体系,完善科研管理机制,进一步增强校内外科研资源的整合配置能力,不断提高我校科研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学术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术机构是指由学校批准并以西北政法大学冠名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院等不独立设立行政建制的学术机构。研究场所依托教授工作室,活动经费自筹。
第三条 学术机构应围绕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学科为基础,以科研任务为导向进行设置,鼓励跨学院、跨学科交叉设立或与外单位联合设立。
第四条 学术机构应充分发挥自身“机构开放、体制灵活和人员流动”的特点及优势,利用学校搭建的学术平台,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咨询服务,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五条 学术机构的任务: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二)积极承担社会服务工作;
(三)推出优秀科研成果;
(四)积极争取各种科研项目和经费,特别是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
第二章设立的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请建立学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所
1.以深化现有学科研究方向为基础,以学院为依托组建,依托学院管理;
2.具有3个或以上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拥有一支由校内人员和国内外研究人员组成的相对稳定的研究队伍,具有一定的学术优势和科研积累。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3人;
3.具备承担国家、部(省)、厅、局科研项目能力和横向科研项目的能力;
4.所长一般应为我校在编在岗人员或我校聘任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为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骨干,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科研组织能力。
(二)研究中心
1.以促进学科交叉研究为目标,彰显特色学科。在学院内组建的研究中心依托学院管理,跨学院组建的研究中心应明确一个学院为牵头依托单位;
2.具有3个或以上的交叉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拥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3人;
3.具备承担国家、部(省)、厅、局科研项目的能力和横向科研项目的能力,具有开展综合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条件;
4.以教授工作室或者学科办公室为办公条件依托,与地方或者企业联合建立研究中心的,地方或者企业应有相应的投入;
5.主任应为我校在编在岗人员或我校聘任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为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骨干,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科研组织能力。
(三)研究院
1.围绕国家及区域重大战略需求,以建设国内一流的学科领域和高层次国家级科研基地为目标,在学校战略层面跨学科门类、跨学院设立,以所依托学院为主牵头管理;
2.具有5个或以上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拥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5人,学术梯队合理,有一定数量的多学科中青年业务骨干;
3.具备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和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的能力,以及开展跨学科综合研究、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条件;
4.有省、部级科研基地为支撑;
5.研究院院长应为我校在编在岗的本学科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学术带头人。
第七条 申请建立学术机构的程序
(一)研究所、研究中心由相关学院或者研究单位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统一规划,单独或者联合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含所长、主任人选、论证报告以及研究人员同意参加的签名文件等必备事项,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科研处审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设立。
(二)研究院由重点学科办公室会同相关学院论证,相关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科研处审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设立。
第八条 学术机构名称统一为“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所(中心、研究院),国际合作或者与校外单位合作的学术机构的名称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九条 学术机构自批文下达之日起,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刻制与使用公章,并在依托单位悬挂由学校提供统一制式的标牌,费用自理。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十条 学术机构实行所长(主任、院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学术机构设所长(主任、院长)1名,副所长(副主任、副院长)1-2名。学校不提供编制。依托学院管理的研究所和研究中心,接受所在学院的领导。跨学院组建的学术机构应建立学术委员会制度。
第十二条 所长(主任、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聘任研究人员;
(三)制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对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科研处;
(五)承担研究课题,组织学术活动。
(六)筹集和使用经费;
(七)做好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学术机构独立承担其学术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年度工作报告与评估
第十四条 学术机构由学校科研处负责管理,所依托的学院协助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术机构每年底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由科研处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学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每2年接受一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学术机构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2.年度工作总结、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情况。
第十七条 如遇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撤销:
1.学术机构成立2年内,没有组织、开展学术活动者;
2.研究人员协商解散;
3.所依托的学院提出要求申请撤销者;
4. 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
5.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八条 学术机构撤销的程序:所依托的学院提出建议,科研处审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学术研究机构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接受校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条 学术机构所取得的自筹科研经费,在转入学校账户后,学校将一次性提取10%作为管理费。其中5%用于科研管理活动,3%返还学院,2%用于学校事业发展基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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