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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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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实行等额评审。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通过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本专业或本班前30%,且参评课程无不及格科目。

(六)热爱劳动,积极参加义务劳动与公益活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

1. 受到学校处分或通报批评者;

2. 不关心集体,不参加各类集体活动;

3. 有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4. 未完成规定的志愿服务活动量的。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为我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第十条  每年930日前,辅导员组织召开班会将评审条件与程序告知每位学生,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各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根据申请,辅导员组织各班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初选名单。

第十二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各班提交的初选名单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初审名单经党政联席会议审查,审查通过的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复查。

第十三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进行复查,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向省教育厅上报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已获得资助金额为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学生原则上不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励志奖学金拨付到位后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监督,对弄虚作假者应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行政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校纪检和上级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西北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认定机构与职能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书记为组长,以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各班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人数共计1315人。其中学生代表分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等主要学生干部组成,第二部分由各宿舍一名代表组成,第三部分随机从非贫困生中抽选男、女生代表各1人组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本班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范围与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2.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城镇低保户或农村低保户家庭;

2)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3)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4)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5)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6)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7)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8)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3.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拥有企业、汽车、豪华楼房的;

2)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3)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4)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5)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6)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7)父母有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的;

8)有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9)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10)不参加或不能认真完成学校、学院为其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义务劳动或其它社会公益事业者。

四、认定程序

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部署。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9月份开始认定,实行动态管理。申请认定的学生须向年级办公室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及《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新生由学校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4.各学院应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申请认定的,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5.各班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本办法的具体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由年级汇总后,报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6.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7.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无异议上报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8.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的《西北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西北政法大学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正式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

9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五、监督与管理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每学年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2.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六、附则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