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通过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5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所学课程全部及格或高考成绩良好;
6、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
1、有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2、擅自在校外租房者;
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者;
4、未完成规定的志愿服务活动量的。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每年10月10日后开始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辅导员组织召开班会将评审条件与程序告知每位学生,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各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条 辅导员组织各班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对提交申请的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日常消费等情况进行全面评议,并提出初选名单。
第十一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各班提出的初选名单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的初审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复查。
第十二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复查,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将我校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再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助学金的各项规定,严禁挥霍浪费,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资格及收回助学金。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监督,对弄虚作假者应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行政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十七条 助学金拨付到位后由学校通过校园一卡通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校纪检和上级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1、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未能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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