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评定、咨询和裁决权力的性质并不因《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规定而成为国家权力,仍然属于高校办学自主权。它由同行来行使,来源于大学自治制度。高校办学自主权来源于我国宪法上的基本权利科学研究自由,是对科学研究自由的制度保障。作为高校办学自主权一部分的学术委员会的权力也来源于科学研究自由,是委员们基于自身的专业素养联合起来就学术问题做出集体判断的权力,是个体科学研究自由的集合,属于社会权力范畴,构成高校办学自主权不可侵犯的核心领域。高校学术委员会在行使学术权力时不得违反立法的目的,即不得侵害科学研究自由,所做决定不得有学术之外的不相关考虑,不得超越科学研究自由自身的界限。《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应以保障科学研究自由为立法目的,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的决定性作用,规定各相关主体违反《规程》的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