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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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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在校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及研究生、第二学士学生均具有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资格;

(二)贷款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机构的县(区);

5.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6.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10)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共同借款人条件

(一)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二)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三)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机构的县(区);

(五)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原则上在2560周岁之间;

(六)已获得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学生原则上不能做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三、贷款额度

学生贷款额度每学年最低1000元,最高6000元。

四、贷款的申办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贷款申请,学生在线系统网址:www.csls.cdb.com.cn 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持申请表前往高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

学生也可在县资助中心领取申请表,填写基本信息后前往上述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

2.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盖章的申请表、身份证(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户口本(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及上述材料复印件向县资助中心提交借款申请。县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4份,学生、共同借款人、县资助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各持一份。借款合同由国家开发银行统一印制,待国家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正式生效;县资助中心同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盖章确认后交学生随同借款合同一并带到高校报到。

再次申请贷款时,借款学生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审查,只需提交经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学生证及上年借款合同复印件即可。如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不能前往受理现场,共同借款人(借款学生)可持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的《授权委托书》办理申请。

3.学生持借款合同和贷款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提请高校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内录入回执信息,打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以下简称“合同回执单”),合同回执单一式两份,盖章后交学生。学生报到后应及时将高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单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县资助中心,县资助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各执一份,如遇特殊情况,学生应主动与县资助中心联系。在借款合同规定日期内县资助中心未收到合同回执单,视同该学生撤销借款申请。

4.县资助中心收到合同回执单后,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内回执进行核对并登记回执接收时间。待所有学生合同回执单送达并核对完毕后,在系统内完成申请汇总,导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申请汇总表》,提交省资助中心。

5.省资助中心对各县资助中心提交的材料进行汇总,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内导出《XX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以县为单位)》,审核无误后盖章随同各县汇总表报国家开发银行审批。

6.国家开发银行主管处室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主管行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国家开发银行通知省/县资助中心办理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手续。

审批未通过的借款,国家开发银行应通知省资助中心,并通过省资助中心告知县资助中心组织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再分批报国家开发银行重新审批。

审批谢绝的借款,由县资助中心通知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同时不再受理该学生本年度的借款申请。

五、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短不低于5年(60个月),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到期日为920,原则上不展期。

六、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七、本息偿还

(一)利息计算

根据积数计息法,以实际天数,按年计收利息。起息日为开发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20(贷款最后一年结息日为920)。计算方式如下: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

日利率=年利率÷360

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未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正常借款利率的130%,不计复利。

(二)财政贴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资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资助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20日前向开发银行及时足额划拨。

(三)借款学生正常还本付息

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就读学校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且未还清全部贷款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由借款学生自行承担利息。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就读学校及专业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承担。

每年1220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如贷款期限小于剩余学年加2年,则宽限期为贷款期限),宽限期满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宽限期满当年1220日偿还第一笔本金。

(四)提前还款

每年1-10月的20日为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需一次性还清一个合同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提前偿还按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五)在途资金宽限期

在借款学生正常还本付息、提前还款或偿还逾期贷款时,自代理结算行从借款学生个人账户扣款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还款资金划付开发银行,该期限为在途资金宽限期,开发银行不对在途资金计收利息。

八、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