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5日至26日,第十四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在山东大学青岛校区隆重开幕。本届会议由山东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宪治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山东大学政治文明与宪治研究中心、山东大学人文社科研究院、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联合主办。来自30余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术出版机构和实务部门的约50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为期一天半的会议。
本次会议以“国家机构”与“人”这两个范畴为主题,以主旨发言、评议讨论的形式进行。会议分为三个单元,前两个单元围绕“国家机构”范畴进行讨论,第三单元围绕“人”的范畴进行讨论。
褚宸舸教授发言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褚宸舸教授对王锴教授的报告提出几点建议:首先,他指出王锴教授的文章中对单位的概念可能存在遗漏的问题;其次,文章应当回应一下开篇引言中提出的问题;同时,他提出了目前党政合一体制的问题;另外,对于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不具备被告资格,但监察法中规定其有赔偿义务的问题应该怎么解决?在目前的党政协同的局面,国家法人学说建立在公私法人两分基础上,其在解释力上能否解释我国宪法上的问题?
褚宸舸教授针对刘志鑫博士后的文章,提出该文采用“机关借用”这个概念,包括后面使用的“准国家机构”概念,损害了文章的整体价值,降低了党的宪法地位,更不符合实际,有削足适履的问题。现实中,党对法检领导是通过机构中的党组领导,实现控制力,并非是作为“准国家机关”,其领导方式不是直接命令,而是政治领导。另外,他也表示王旭教授所谓君相关系的解释,某种程度上还不如用孙中山关于政权和治权的关系模型来解释更好。对于张翔老师的说法,他也提出疑问,是把党解释为国家机构更利于守住国家的宪治底线,还是不把它解释为国家机构更容易守住宪治底线?
褚宸舸教授认为,刘练军教授文章中“重塑”与“承认”这两个概念在解释力上稍显薄弱,而且文章对于宪法上人的形象还需要进一步全面理解,比如法人、统一战线里的那几种人都没有提到,宪法上的人和基本权利的主体是什么关系?他提出,学界研究宪法和法律中的“人”,特别要关注权利受限制的群体,例如综治工作管理服务的五种特殊人群,以及既受保护又受限制的未成年人,还包括道德上有瑕疵的人,对于这些群体应该如何保护和限制,在法理、制度上还需要进一步的厘清和讨论。
会议闭幕式部分。浙江大学法学院郑磊副教授对下一届会议议题的商议进行了引导发言。褚宸舸发言认为,选择“监督”这个概念深入研究很有意义。目前检察院、监察委、人大等不同主体均涉及“监督权”,但三者监督有何区别?除此之外,这次修宪中虽然删掉行政机关的“监察”职权,但行政主体上下级“领导”关系中亦包含监督含义。宪法中“互相制约”和“监督”什么关系,也值得研究。“民主集中制”党建、政治学领域谈得比较多,法学上讨论的少。
2018年8月27日,由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山东大学地方立法研究服务基地主办的“地方立法与地方治理专题论坛”在青岛隆重召开,这是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在全国各地部署的系列学术活动之一。为响应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精神,本次论坛的主题确定为“地方立法的合理性与合宪性”。论坛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国家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学术出版机构的72位代表与会交流。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褚宸舸教授受论坛邀请与会。本次论坛的学术研讨分为五个单元。褚宸舸教授在“地方立法专门领域”单元做与谈人,在“社会治理法治化”单元做关于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标准化问题的主题发言。
褚宸舸教授做与谈人点评
褚宸舸教授做论文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