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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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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2012年12月24日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促进和鼓励本科毕业生政治和专业水平的全面提高,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的办事机构。

  第三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习态度认真,品行端正;

(二)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HT5H〗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所有课程平均考核成绩低于70分者;

(二)英语专业未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四级统一考试者;

(三)在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或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

(四)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  学生有前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但以后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再受过任何处分,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以后所有课程平均考核成绩达到80分以上的;

(二)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的;

(三)个人获得或代表学校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

英语专业未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四级统一考试者,可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通过所在学院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由各学院根据上述条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逐个进行初审,并由院长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并按学院汇编清册,连同各学士学位申请者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复核后上报的申请者材料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五)由教务处负责办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工作,并做好授予学士学位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通过授予学士学位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超过全体成员半数时有效。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对应届毕业本科生的学位评定一次,对于经审议未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者,一般不予补授。

第九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第十条  被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于毕业后二个月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一次。复议申请应由学生本人书面递交教务处,并由教务处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12002学年第一学期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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