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网站!

  1. 首页
  2. 学术研究
  3. 学科建设
  4. 正文
点击显示栏目

学科建设

“公法大讲堂”系列讲座|“行政诉讼中被告主体资格之确定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 来源:行政法学院
  • 发布者:行政法学院01
  • 浏览量:

20211130日,“行政诉讼中被告主体资格之确定学术研讨会”在雁塔校区人权研究中心会议室举行,此次会议系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公法大讲堂”系列活动之一,由行政诉讼法教研室承办。

35e0012ac4d88ea65c87cb948789555

本次会议共分两个单元进行,第一单元由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彭涛教授主持,发言阶段,第一位发言人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赵新对“司法实践中行政被告确认的难点”进行了报告。首先,确定被告制度中一般原则的适用与拟定被告的冲突,实践中法官对于适格被告的判断主要是考虑职权要素、行为要素、责任要素三个要素,其中行为要素是法官在判断适格被告中的主要标准,其次才是责任的承担能力和法定职权。其次,确定被告制度中外观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冲突。再次,介绍了行政委托与谁行为谁被告之间的冲突,另外还介绍了在信息公开案件中管委会是否能够作被告的问题,以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要求在赔补一体的要求如何确定被告的问题。最后,在适格被告的确认的过程中引入类型化的制度,以不同的诉讼类型确定正确的被告。

ba200d9bd582f2c40fff9dc9557b0e7

第二位发言人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政一庭庭长赵欣对 “管委会职能部门被告资格之确定”进行了报告,首先,对于行政诉讼中开发区管委会究竟谁属于适格被告作了具体说明,对于管委会作为被告的评价标准作了阐释。其次,对涉及管委会作为被告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困惑进行交流和讨论,管委会作为被告包括管委会托管的街办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案件中有两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第一是开发区管委会的职权来源不够明晰。第二是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被告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在征地拆迁类案件出现的,目前征迁类案件审理的一般思路是在审理赔偿的时候一并解决补偿问题,街道办事处将成为赔偿与补偿责任的承担机关。最后,目前审判实践中对于开发区管委会尤其是在征迁类案件中他们和街道办事处的关系的法律适用是难点问题。

 第三位发言人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宝鸡庭庭长翟汉卿对“适格被告的推定”进行了报告,首先,介绍了最高院的行政裁定书中确定了行政推定的原则,规定了对违法建筑的拆除推定为政府行为,在实践中要判断在行政强制行为中的获利机关是谁。其次,几个部门联合执法相应的责任是由这几个相应的联合执法部门来承担。最后,推定被告的前提首先是强制行为是无人认领的,在这个前提下推定被告时要优先推定具体实施的部门为被告,而不是直接推定由政府作为被告。

ea721d01888d7509e54741418a459fc

与谈环节,各位老师提出自己的问题和看法,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姬亚平院长认为上级法院想要少审理一些案件,通过降低被告的行政级别,减轻中级法院的负担,进而基层法院的负担就增加了,它实际上是一种博弈。我们的教学也立足于实践,了解司法实践,知道实践中的问题,才能更好的理解相应的法律条文。王丹红老师认为被告问题的冲突可以体现出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冲突,基本法和法解释之间的冲突以及法律和政策改革的冲突。杨永康老师认为谁盖章谁是被告,法院不介入权力配置问题,要将复杂问题简单化,把主要精力放在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方面,坚持法律优先原则,将解决纠纷放在第一位,强调行政机关职权和职责的统一。胡晓玲老师认为谁行为谁被告,谁主体谁被告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有些争议难以完全很明确的归到类型化体系里。雷苗苗老师认为在认定比较复杂的行政主体资格时不要仅仅局限于行政诉讼法条的规定,应该立足行政法的基础理论上面。

第二单元由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赵哲副教授主持,发言阶段,第一位发言人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政二庭庭长白清阁对“安置补偿案件中的适格被告”进行了报告,对于征收补偿过程当中,特别是集体土地中直接诉安置补偿类案件,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中的主体问题,违反法定程序的拆除问题以及安置补偿协议和行政赔偿的区分这几个主题进行了分享,着重介绍了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法定且如何来确定赔偿主体的问题。

2d18b6a630e953300e4b7b601a7a231

第二位发言人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环资庭庭长胡海军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适格被告的确定”进行了报告,主要介绍了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提起诉讼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被告只能是在四大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政机关,以及确定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被告是否适格,主要是通过对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要进行正确的界定,进而才能界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体。

640a0a75a93d8b559423c6eaf54bd82

第三位发言人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法官孙青青对“行政协议案件中适格被告的确认”进行了报告,首先,介绍了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这种不作为纠纷的被告问题。其次,对于委托订立的行政协议纠纷中的适格被告问题进行了讨论。最后,对于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以自己的名义订立行政协议的适格被告进行了说明。

b89d8aa7e02dac388426f0bc01af41f

李理时法官介绍了工商登记的两个问题,职权变更中的衔接问题和工商登记中有两类主体的问题。于飞洋法官认为被告一旦定性错误案子就白审了,提出了从执行的角度看被告的问题,

与谈环节,李瑰华老师认为现实中被告的判断复杂的原因有以下三点,第一,理论供给严重不足,对于适格被告的理论依据实际上是被实践拖着跑,理论基础非常薄弱。第二,行政法制度层面本身不太成熟。第三,被告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很多被赋予了其他的功能。王玉楼老师提出了授权和委托如何去区分的核心问题,以及要解决被告问题需要对实体和诉讼的理论进行健全和完善。汤洪源老师认为被告适格出现问题是行政法自身理论出现了问题,并就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与胡法官进行了互动交流。刘东霞老师认为被告的确定和责任承担主体不统一,行政组织法要正视新形态出现的主体。

    参加会议的同学就学习内容踊跃提问,各位法官对于大家提出的问题分别作出解答。通过本次研讨会,进一步加强了同司法机关的交流,为下一步的深入合作奠定了基础。